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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9月6日【民航明传电报】,“起降场地” 指满足相应航空器运行要求的非机场性质的运行场地,不纳入民用机场管理;由负责空中游览飞行业务运行合格审定的部门对照所运行机型飞行手册中对起降场地的要求进行把控。
关于空中游览野外起降场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基地机场以及 CCAR-91 部主运行基地
有关问题的批复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你局《关于空中游览野外起降场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基地机场以及CCAR-91部主运行基地有关问题的请示》(华东局发明电【2017】1943号)收悉。经各有关部门会商,批复如下:
(一)关于“空中游览所使用的野外起降场是否需要取得 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空中游览》(AC-91-FS-2016-33)中所称“野外起降场地”不属于“民用机场”,不适于纳入民用机场管理。
(二)关于“野外起降场是否需要满足《民用直升机场飞行 场地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要求”,野外起降场地只要满足所运行机型飞行手册中对起降场地的要求即可,无需一定满足特定技术 标准。
(三)关于“如果不需要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应由哪个业务部门来审核把关野外起降场的符合性”,野外起降场的符合性应由负责空中游览飞行业务运行合格审定的部门对照所运行机型飞行手册中对起降场地的要求进行把控。
关于“是否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条件中的基地机场(起降场 地)明确为取得使用许可证的 A 类或 B 类通用机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第八条所称“基地机场”应为 取得使用许可证的运输机场及 A 类或 B 类通用机场,“起降场地” 指满足相应航空器运行要求的非机场性质的运行场地,不纳入民用机场管理。
关于“91.709 条(a)款(2)项中所称主运行基地是否应当满足相应的飞行场地技术标准要求,哪个部门来认可”,CCAR-91部第 709 条中的“主运营基地”是指取得各类使用许可证且满足使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民用机场或满足所使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起降场地,其技术符合性由飞行标准部门认定。
民航局 2017年9月6日